人參在清代是皇家獨享的御用品。為保證宮廷對人參的使用,清統治者從人參的開采、分配、使用到出售,統一由負責管理皇室事務的內務府管理,并頒布一系列保護人參的法律政策。
禁封東北二百年
由于采參業對清朝的經濟極為重要,是清朝國庫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。因此,清政府在東北地區實行路票制度,控制和阻止私自采參者。
但清朝對東北實施封禁以來,偷采人參者就從來沒有間斷過,甚至關內百姓甘冒殺頭流放之險,越邊盜采人參。清朝政府對此盜采者,必施以重刑??滴跏吣暌幎ǎ和夥晒磐?、公主、郡主等所屬人,私向禁地盜采人參者,為首擬斬監候,妻子、家產、牲畜并所獲皆入官;為從鞭一百,家產、牲畜并所獲入官,妻子免其籍沒;王、公主、郡主以下,臺吉以上遣屬下人往者,各罰九九。后又加重刑罰規定,凡私向禁地盜采人參者,為首者立絞。為從者,旗下人枷號兩月,鞭一百,民人枷號兩月,責四十板。盡管如此,因采參獲利巨大,仍有許多甘冒風險者。到了清朝中期,偷采人參者每年多達幾萬人。由于偷采者日眾,嚴重影響了清宮人參的存量。至清雍正朝時,清宮茶庫所存人參僅九百余斤。 為確?;适矣脜⑿枰?,清朝政府嚴令東北地方官查禁偷采者。凡偷采人參等犯,應發往黑龍江等處者,除旗下另戶人外,其民人及旗下奴仆,即將所犯罪由,于左右面上分刺滿漢字樣發遣,仍照例分別枷責;若從發遣處逃回者,亦照此例刺發。對于執法放縱官員,雍正二年(1724)亦規定,山海等關若有搜查不力,以致私帶人參過關者,該管官照失察例,降三級調用。巡查人等照律杖八十;明知故縱者,該管官革職;巡查人等杖一百,枷號一個月;若是受賄賣放者,計贓以枉法從重論??梢娗宄瘜Σ蓞I的重視。
嚴格壟斷開采
據康熙朝《大清會典》載,清初,由工部下屬虞衡清吏司負責采集人參。規定王以下,公以上,準許派遣壯丁在吉林烏喇地方采捕東珠、貂鼠、人參等物。效力勤勞的大臣,準許派遣壯丁采取人參。順治五年,停止大臣采參。后改由上三旗及五旗王以下,奉恩將軍以上負責采集山場人參,不同等級所派人數不等,共準派748名采參丁。各旗定有分界。采集之人按驗戶部執照,移文奉天將軍給予出邊信票,所獲人參秤驗,造冊報部。雍正時由盛京內務府上三旗和寧古塔負責承擔。乾隆以后由黑龍江將軍、捕牲總管按數選取繳納人參,由戶部發給參票,派官員會同內務府分等,交廣儲司茶庫收貯。
清宮醫事
翻開卷跌浩瀚的清宮醫案,觀其宮中皇帝、后妃之藥典,鮮有不用人參者,且其用量之大,更是前所未有。清宮用參大致分為上用、御藥房入藥、賞賜官員和少數民族王公貴族以及外藩使節等處。據載,四等以上的人參專供帝后們享用,或制作御用成藥。在宮中最常用的補氣和氣血雙補的醫方中,人參是最主要的領頭藥物即“君藥”,而“噙化人參”,則更是宮中日常“補氣”的主要方法。據清宮醫案記載,雍正十三年,太醫共用人參230斤。乾隆朝人參用量更多。清代皇帝將大量人參作為珍品,賞賜宮廷內外官員及少數民族王公貴族、各國國王等人享有。據現存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滿文議復檔記載,乾隆二十六年(1761)十月,協辦大學士尚書鄂彌達患病,乾隆皇帝派遣御醫前去治療,并賞賜他人參。如此得到賞賜的大臣,檔案中記載數不勝數。根據清宮醫案記載,乾隆皇帝的貴妃、穎妃、慶妃和五阿哥等,都大量噙化人參。如乾隆三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三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一個月內,穎妃共噙化人參三兩一錢,每日噙化量也達一錢之多(當時使用十六進制)。